《办法》指出,全省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在全省药品采购平台或者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上集中采购药品,并优先配备基本药物和常用低价药品。医疗机构要建立药品价格公示制度,将医院临床使用的药品明码实价公布在候诊大厅或本单位的其它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方便患者核对药价,并公布药品价格查询方法和省、本地的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采购配送情况实施严格监管,对不按规定参加或规避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在挂网药品目录范围之外进行采购、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采购药品零售价格或违规加价销售药品、以单位(包括科室)和个人名义收取药品企业的各种“回扣”、“开单提成”、“科室提单费”、“进药费”、“新药评审费”等7种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并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诊疗工作中不使用采购平台上挂网药品或者收受药品企业及代理人给予的回扣好处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