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下半年开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医改课题组对17个国家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展开了调研。调研中,课题组除收集17个试点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实施的配套政策外,还对马鞍山、芜湖、镇江、潍坊、深圳、厦门、宝鸡、洛阳、昆明、上海、鄂州、北京12个试点城市进行实地考察访谈,进一步收集了更广泛的政策和数据资料。课题组成员反复强调:公立医院改革应尽快步入去行政化之路。
17城市试点归纳
管办分开
1.保持“管办不分”模式。调研发现,镇江、宝鸡、西宁3个城市未建立专门的公立医院管理机构,维持原有管办不分的格局。
2.“管办分开不分家”模式。北京、七台河、潍坊、洛阳、鄂州、株洲、遵义、深圳等8个城市建立了公立医院管理机构。但新建的公立医院管理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都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卫生行政部门对公立医院管理机构的介入程度较深。
3.“管办分开又分家”模式。鞍山、上海、芜湖、马鞍山、厦门、昆明等6个城市,建立了完全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之外的公立医院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履行公立医院出资人职责。有两种不同的实现方式:一是管办分开又分家,分家之后管理机构走向行政化。鞍山、芜湖、厦门所建立的均是由政府直接领导,与卫生行政部门平级或级别略低的公立医院管理行政机构。二是管办分开又分家,分家之后法人化。例如昆明市2010年组建了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的医院发展中心,具有企业化的特征。
法人治理
1.建立相对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上海、镇江、马鞍山、厦门、洛阳、鄂州、株洲、昆明8个试点城市建立了相对完整的法人治理机构。按照是否实现管办分开,可分为两类:一是行政化管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洛阳、鄂州、株洲均是在卫生局领导下设立公立医院理事会、监事会、执行层,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镇江则是在卫生局领导下设立康复医疗集团理事会、监事会、执行层,集团内各公立医院不再重新建立法人治理结构,集团实行集团理事会领导下的集团院长负责制。二是去行政管理的法人治理结构。上海、马鞍山、厦门均是由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之外的公立医院管理机构负责建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这些城市或在每一家公立医院,或在公立医院集团层级上建立相对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昆明市建立了企业化运作的医院管理中心,以投资人的身份对旗下公立医院进行管理。
2.法人治理结构不完整。鞍山、芜湖两市建立了独立于卫生系统外的公立医院管理机构,但在公立医院组织模式上未有新突破,并未建立起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也未能充分落实公立医院自主经营权。
3.法人治理结构未提及。北京、七台河、潍坊、深圳、遵义、宝鸡、西宁7个城市在管办分开上均走向了再行政化,在公立医院组织模式上也均未明确如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
另外,个别试点城市开展了公立医院民营化试点。2011年初开始,洛阳市计划将除精神卫生等专科医院之外的全部11家市属公立医院均实施股份制改造。
政府投入
各试点城市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投入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依照卫生行政渠道给予公立医院补助的旧有模式,实质上就是通过行政化手段“补供方”;二是通过项目竞争进行购买服务的模式,实质是通过去行政化的手段实现“补供方”。
1.财政投入方式。镇江、潍坊两市明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建立公立医院发展专项基金的形式,按照公立医院实际提供的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给予补偿。鞍山、芜湖、厦门、洛阳、鄂州、宝鸡、西宁7个城市依旧沿袭了原有的财政投入方式,即按照传统的经常性投入、项目投入、其他投入或奖励投入等方式对公立医院进行补助。七台河、上海、马鞍山、株洲、遵义、昆明6个城市并未对公立医院的财政投入方式予以明确,这些城市或按照《指导意见》的表述规定财政投入使用范围,或只提出对公共卫生服务进行购买,而未提及如何对公立医院进行补助。深圳市未就政府对公立医院的财政投入方式进行明确,仅提出“各部门尽快制定和落实《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方案》”,但其在方案中明确提出,“积极探索建立通过医疗保险基金直接补需方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