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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卫计委:进入“黑名单”药企禁向公立医院售药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22日公布《北京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意见》,其中明确规定,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产品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被相关机构认定或处罚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相关机构不仅包括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还包括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行政处罚的商业贿赂行为。
  医药企业及其代理人在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前,会收到卫生部门的书面告知。如果当事人有异议,可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必要时可要求听证。
  据了解,北京市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被记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企业及代理人名单。“黑名单”公布后两年内,市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购入“黑名单”企业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公示、列入其他省级“黑名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市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在招标、采购评分时对该企业产品作减分处理。
  《实施意见》中提到,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廉洁购销合同,合同中列明企业指定销售代表姓名,以及实施商业贿赂行为后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条款。
  廉洁合同样本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医药企业及其代理人安排并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医药企业及代理人索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
  销售代表不得到住院部、门诊部、医技科室等推销医药产品,不得借故到医疗机构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并提供任何好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