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 卫生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
周子君
政府办医院与民营医院
政府办医院与民营医院
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原则
·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利于增加医疗卫生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 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完善医疗服务体系。
放宽准入范围
· 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 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 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
· 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允许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 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与我国的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
· 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
改善执业环境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
· 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
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 非公立医疗机构凡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应按程序将其纳入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
· 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
优化用人环境
· 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
· 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
改善学术环境
· 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配置大型设备
· 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批准的执业范围、医院等级、服务人口数量等,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
· 非公立医疗机构配备大型医用设备,由相应卫生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完善土地政策
· 有关部门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 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
未来社会办医的形式
· 连锁或集团化医疗机构;
· 综合医院;
· 特色专科医院;
· 诊所;
· 医学影像、病理、检验和检测中心。